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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考核制度(试行)

来源: 万载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日期:2020-10-28 21:36:17  点击:21734  属于:其他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协助、配合县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向县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条 派驻机构干部事务管理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业务工作管理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接受县纪委机关各科室指导。

  第三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其他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党章规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依据《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主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行使八个方面的监督权限。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依据职责权限开展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并承办县纪委交办的督查任务。日常督查自行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由派驻机构拟定方案,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示后,联合开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第六条 线索处置。派驻机构线索处置,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对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县纪委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三)对县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七条 谈话函询。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理。

  (一)对县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要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示同意,涉及县管干部的,需经县纪委书记批示同意。谈话可以视情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陪同。

  (二)县纪委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对县委部门、县直单位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前,应当告知相关派驻机构负责人,谈话时可以由相关派驻机构负责人陪同。

  (三)协助将谈话函询材料存入被谈话函询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初步核实。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参照县纪委内设科室办理相关审批、核查、反馈、组卷等工作。

  第九条 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参照县纪委机关科室执纪审查的程序办理立案审查工作。

  (二)审查中涉及暂扣、封存、冻结、移送涉案款物等事宜,按照县纪委相关规定办理。

  (三)协助做好处分决定宣布、回访教育以及所审查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县纪委每年下达的指导任务,认真做好县纪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要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工作,要求每周报告主要工作、每月书面报告、每季集中报告。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者需要由县纪委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干部要严守工作规则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

  (一)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不准负责或者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要加强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的沟通协作,不准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三)要准时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政班子会、民主生活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会议,不准无故缺席。

  (四)对会议中的不良倾向、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当场指出、责令纠正,不准当“稻草人”。

  (五)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认真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不准参与举手表决、签字背书。

  (六)对发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制止,并转告相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准当“老好人”。

  (七)对发现或掌握的问题线索,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不准私自处置甚至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八)要带头遵守上班纪律,按时参加县纪委组织的会议、培训和活动,离开办公单位时应告知所在单位,请销假按县纪委规定办理,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旷工。

  (九)要严格执行工资福利待遇由县纪委统一发放的制度,不准以任何名目、任何理由享受驻在部门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要带头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规定,不准收受礼金(礼品)、向驻在部门报支个人费用、参与纪检业务范围外的公务或招商接待宴请活动。

  第四章 考核问责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的编制、干部任免和年度考核、教育培训等依据《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纪委对派驻机构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度对各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下达指导任务。

  第十五条 推行派驻机构一对一结对竞赛方式,对未完成县纪委下达指导任务数的,取消相关派驻机构及其结对机构干部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启动问责程序: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十要十不准”规定的。

  (二)驻在单位在派驻后,出现两起以上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三)县级以上检查、巡察发现驻在部门以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严重违纪违规的。

  (四)对县纪委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本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排名,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时排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后,其他班子成员之前。

  (二)凡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行政班子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其它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须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对口派驻机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三)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机构,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人选,应先征求对口派驻机构的意见。

  (四)保障派驻机构独立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限、开展工作。

  (五)对派驻机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县纪委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六)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驻在部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具体规定制度正式下发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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